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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诈骗案)_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诈骗案)_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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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孙某某等3人诈骗案)_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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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吴某某诈骗案)_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孙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同案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下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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