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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蔺某某、杨某、蔡某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忽视交通安全法规,在兰临高速路长下坡路段操作不当频繁使用制动,致使制动鼓发热,制动效能下降导致刹车失灵,车辆失控造成事故,致人死亡,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哈某某某家属以10万元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且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兰公交认字2014第00070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根据《道理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蔺某某、杨某、蔡某所遭受的损害应由被告人王某某所投保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善盟分公司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道理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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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刘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民事部分已和解,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判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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