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赃、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龚某某能主动投案,且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认定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均能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系初犯,虽没有真实业务往来,但有实际经营活动,且在案发后,能主动到上缴非法所得,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不起诉人龚某某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涉嫌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但有以上法定、酌定从轻情节,且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赃、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程某某能主动投案,且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认定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均能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系初犯,且在案发后,能主动到上缴非法所得,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涉嫌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但有以上法定、酌定从轻情节,且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中依法保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要求,“六稳 ...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