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潘*海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的行为,但其能承认指控的犯罪,愿意认罪认罚,且事后能积极向被害家属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现有关该起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已得到妥善的处理。根据本案的情况,对潘*海可依法不判处刑罚,决定对潘*海不起诉。 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3月1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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