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徐美观二审无罪赔偿赔偿决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本案中,赔偿请求人徐美观一审被判决构成诈骗罪,后经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无罪,徐美观依法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院应当承当国家赔偿责任。徐美观自2015年9月18日起被羁押,至2016年5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共被限制人身自由253天。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和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2015年度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每日赔偿金标准242.3元计算,应当支付徐美观被羁押253天的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人民币61301.9元。徐美观被无罪羁押 ...

阅读更多...

胡江北重审无罪赔偿赔偿决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一审判决有罪,二审发回重审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的重审无罪赔偿,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重审期间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赔偿请求人胡江北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本院一审作出有罪判决,二审发回重审后,婺源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因此,本院应为赔偿义务机关,赔偿请求人胡江北有权向本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赔偿请求人胡江北以每日赔偿金为258.89元向本院申请国家赔偿,但自2018年5月16日起每日赔偿金调整为284.7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院按调整后的每日赔偿金284.74元计算赔偿金,赔偿请求人胡江北被羁押共计761天 ...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