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严重超载的车辆,疏忽大意,夜间行车注意路面情况不够,致使驾驶车辆碾压到刚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倒地的被害人,被害人的损伤程度达重伤二级的交通事故,且被告人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被告人在案发后及时拨打了急救电话,且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又在事故发生后与被害人就各项经济损失达成调解,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经审前社会调查显示,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对当地社区无不良影响,故可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确不致再危害社会。现根据被告人周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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