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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辛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某在未取得驾驶资格情况下,违返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辛某某当庭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考虑其悔罪,落实社区矫正考察、帮教措施,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辛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的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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