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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公开版)_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因其主动投案,具有自首情节,属于初犯,无犯罪前科,主观恶性较小,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抵扣税款及滞纳金已经补缴,综合全案情节,经本院检委会决议,决定对肖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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