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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求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在案发后主动自首,认罪悔罪,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4日
不起诉决定书(苗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