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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寻衅滋事案)_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寻衅滋事案)_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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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公开版)_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公开版)_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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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公开版)_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公开版)_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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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吕某某等诈骗、寻衅滋事案)_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吕某某等诈骗、寻衅滋事案)_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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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诈骗案)_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诈骗案)_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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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甲诈骗案)_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曹某甲诈骗案)_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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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诈骗案)_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诈骗案)_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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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非法经营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非法经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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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范某某)(公开版)_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范某某)(公开版)_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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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甲诈骗案)_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唐某甲诈骗案)_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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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甲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郑某甲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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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吕某某等诈骗、寻衅滋事案)_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吕某某等诈骗、寻衅滋事案)_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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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龙某某诈骗案)_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龙某某诈骗案)_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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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诈骗案)_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诈骗案)_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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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诈骗案)_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诈骗案)_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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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原某甲诈骗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原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原某甲不起诉。 作案工具苹果平板电脑一只、银行卡两张予以没收,苹果手机一只发还被不起诉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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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诈骗案)_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涉嫌诈骗罪。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系销售员,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某某;其无前科劣迹,认罪悔罪,并且有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扣押财物移送法院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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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诈骗案)_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涉嫌诈骗罪。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系销售员,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其无前科劣迹,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扣押财物移送法院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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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诈骗不起诉决定书(公开版)_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退赃、自愿认罪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退赃款随其他案件移送法院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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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陈某某3人)(公开版)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陈某某3人)(公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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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戴某某诈骗案)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认定戴某某犯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戴某某不起诉。相关扣押款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起诉。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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