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一、关于诉讼时效问题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本案中,原告于2018年2月7日向两被告发出《律师函》,就原告的工资、年休假工资、经济补偿金、报销款事宜向两被告主张权利。现上海市静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确认原告曾于2019年1月23日向该仲裁委提出过仲裁申请,因材料不全未立案,此后该仲裁委于2019年2月27日正式受理了原告等24人的仲裁申请。本院认为,原告2019年1月23日提出仲裁申请,应视为时效中断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一、关于诉讼时效问题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本案中,原告于2018年2月7日向两被告发出《律师函》,就原告的工资、奖金、年休假工资、赔偿金、报销款事宜向两被告主张权利。现上海市静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确认原告曾于2019年1月23日向该仲裁委提出过仲裁申请,因材料不全未立案,此后该仲裁委于2019年2月27日正式受理了原告等24人的仲裁申请。本院认为,原告2019年1月23日提出仲裁申请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一、关于诉讼时效问题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本案中,原告于2018年2月7日向两被告发出《律师函》,就原告的工资、奖金、年休假工资、赔偿金、报销款事宜向两被告主张权利。现上海市静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确认原告曾于2019年1月23日向该仲裁委提出过仲裁申请,因材料不全未立案,此后该仲裁委于2019年2月27日正式受理了原告等24人的仲裁申请。本院认为,原告2019年1月23日提出仲裁申请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一、关于诉讼时效问题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本案中,原告于2018年2月7日向两被告发出《律师函》,就原告的工资、年休假工资、经济补偿金、报销款事宜向两被告主张权利。现上海市静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确认原告曾于2019年1月23日向该仲裁委提出过仲裁申请,因材料不全未立案,此后该仲裁委于2019年2月27日正式受理了原告等24人的仲裁申请。本院认为,原告2019年1月23日提出仲裁申请,应视为时效中断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关于诉讼时效问题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本案中,原告于2018年2月7日向两被告发出《律师函》,就原告的工资、年休假工资、经济补偿金、报销款事宜向两被告主张权利。现上海市静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确认原告曾于2019年1月23日向该仲裁委提出过仲裁申请,因材料不全未立案,此后该仲裁委于2019年2月27日正式受理了原告等24人的仲裁申请。本院认为,原告2019年1月23日提出仲裁申请,应视为时效中断,仲裁委的受理时间不能否定原告主张权利的时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一、关于诉讼时效问题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本案中,原告于2018年2月7日向两被告发出《律师函》,就原告的工资、年休假工资、经济补偿金、报销款事宜向两被告主张权利。现上海市静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确认原告曾于2019年1月23日向该仲裁委提出过仲裁申请,因材料不全未立案,此后该仲裁委于2019年2月27日正式受理了原告等24人的仲裁申请。本院认为,原告2019年1月23日提出仲裁申请,应视为时效中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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