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的情节且数额刚达到构罪标准,其能全部退出非法所得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向某某不起诉。 向某某被扣押的非法所得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认定王某某犯赌博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认定刘某某犯赌博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认定王某某犯赌博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的情节且数额刚达到构罪标准,其能全部退出非法所得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杨某某被扣押的非法所得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已预缴全部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认定陈某某犯赌博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已预缴全部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和自首的情节,其能全部退出非法所得并自愿认某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罗某某被扣押的非法所得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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