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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甲故意伤害案)_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孙某甲故意伤害案)_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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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故意伤害案)_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系初、偶犯,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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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鉴于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系初犯、偶犯,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被害人具有一定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相关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院检委会研究,决定对杨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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