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原审判决民事部分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刑事部分对被告人许建新量刑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吕晓东代理审判员 张培峰代理审判员 孟德广 书记员: 任彦旭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余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属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被告人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民事赔偿与被害人李施恩的近亲属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取得了被害人李施恩近亲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余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