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钟某某寻衅滋事案)_上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在本案中钟某某虽对吴某某实施了跟踪、贴靠以及威胁等违法行为,但其目的是为追回自己的欠款。该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犯罪。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犹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犹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院印)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