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且已退交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6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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