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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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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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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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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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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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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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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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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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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上海市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上海市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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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上海市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上海市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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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上海市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上海市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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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孟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孟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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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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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秦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秦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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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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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侯某甲非法持有枪支案)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侯某甲非法持有枪支案)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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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庄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庄某某不起诉。 随案扣押的涉案枪支依法由公安机关处理。 被不起诉人庄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3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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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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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狄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狄某某帮助侯某某藏匿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1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认为是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狄某某不起诉。 2020年8月14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三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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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24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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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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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枪口比动能较小,非法持有枪支是出于兴趣爱好,未造成危害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小;且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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