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顾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行为,但其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从轻处罚情节,案发后获被害人家属谅解,又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顾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1日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8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行为,但其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从轻处罚情节,案发后获被害人家属谅解,又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以及赔偿并获得谅解等情节,系初犯、偶犯,平时表现一贯良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7月18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