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系过失犯罪,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且向被害人家属赔偿了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起诉。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已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行为,但已获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具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8月30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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