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机动车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事故发生在机动车之间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均有过错的,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分担赔偿比例,事故发生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的,非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如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一方存在过错的,按照其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本起交通事故发生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并经相关职能部门认定机动车一方的张重阳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据此,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肇事机动车的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投保情况,对于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本院确认由被告平安保险上海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因张重阳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故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损失,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应由张重阳承担。张重阳系盗窃吴月华所有的机动车后驾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现许某某确认本案诉请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系与2016年11月提起的(2016)沪0104民初32220号一案系基于同一解除行为,许某某对该案判决书中所载明的事实予以确认且表示与当时的意见一致。而该案已于2017年8月1日经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2017)沪01民终9513号]驳回许某某的上诉,维持原判,且现已生效。 根据相关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是终审判决,当事人如果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的执行。虽然许某某于该案生效后,又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同时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请监督,但并不影响(2016)沪0104民初32220号民事判决的效力,双方均应遵照执行。更何况,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已作出驳回其要求再审申请的裁定,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亦已作出不支持其申请监督的决定。本案中,许某某并未提出新的事实或提供新的证据,故其与锦江公司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是否系违法解除,应当以已经生效的(2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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