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杨某能自愿认罪,并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七万元,且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确保交通运输的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赵某某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但辩护人提出要求对赵某某适用缓刑的意见,因赵某某未有适用缓刑的条件,故辩护人要求适用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即自2012年11月6日起至2014年1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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