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汪丽炯申请调取入职文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线索,本院不予准许;而上海市服装制版师薪金行情及本院审理的案件庭审录音录像、谈话笔录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范围,不予准许。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汪丽炯主张其于2018年2月底3月初收到丝芭公司寄送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故主张双方2017年3月31日至2018年2月2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丝芭公司则主张双方劳动关系于2017年3月31日终止。根据现已查明的事实,汪丽炯自2016年3月23日发生交通事故后未再上班,2016年6月21日丝芭公司以汪丽炯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向其送达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一审法院审理中,双方亦确认汪丽炯停工医疗期至2017年3月30日,可见丝芭公司已经向汪丽炯明确作出了终止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况且2017年3月31日之后汪丽炯未再付出劳动,亦未提交病假申请,丝芭公司未对汪丽炯作出工作安排或其他用工管理,双方实质上互不行使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汪丽炯要求丝芭公司支付此后的工资,没有依据。至于2017年3月30日之前的工资标准,已有(2017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汪丽炯申请调取入职文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线索,本院不予准许;而上海市服装制版师薪金行情及本院审理的案件庭审录音录像、谈话笔录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范围,不予准许。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原则。本案中汪丽炯主张其于2018年2月底至3月初收到丝芭公司寄送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故主张双方2017年3月31日至2018年2月2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丝芭公司则主张双方劳动关系于2017年3月31日终止。根据现已查明的事实,汪丽炯自2016年3月23日发生交通事故后未再上班,2016年6月21日丝芭公司以汪丽炯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向其送达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后经本院生效判决(2017)沪02民终3688号判决恢复劳动关系。一审审理中,双方确认汪丽炯停工医疗期至2017年3月30日,2017年3月31日之后汪丽炯未再付出劳动,亦未提交病假申请,丝芭公司未对汪丽炯作出工作安排或其他用工管理,双方实质上互不行使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汪丽炯要求判决此后双方恢复劳动关系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劳动者、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声称被上诉人的劳动合同由其自己保管,其离职时将劳动合同带走,故上诉人无法再提供。对该主张,上诉人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该项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依据在案证据,并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作出的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该判决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关于杜某某主张的2018年7月26日至2018年11月20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劳动者双倍的工资。而劳动合同法关于用人单位未签书面合同应承担的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规定,系为了惩戒用人单位借不签书面合同逃避法定义务,在对惩罚性赔偿责任的确定过程中,通常还是需考虑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主观恶意等因素。本案中,杜某某辩称在报送新员工劳动合同时出现差错,未经公司同意即提前将劳动合同打印并加盖奇率公司公章,颠倒了劳动合同的签订程序,后又重新填写了电子版的劳动合同,并再次报送审核,此后未得到奇率公司的反馈,故该书面合同已被奇率公司要求作废。然根据已查明事实可知,奇率公司已将合同电子版本交于杜某某签署,该公司亦于2018年11月20日向杜某某发送电子邮件,明确与杜某某的劳动合同已于2018年9月5日签订完毕。奇率公司对劳动合同签署的相关情况已做合理解释,尚无证据证明其主观存有恶意,且在此谷草横纵已履行诚实磋商的义务,一审法院认为,杜某某系奇率公司人事,保管奇率公司的公章,其在自行填写的劳动合同上加盖奇率公司公章,并于2018年9月5日提交奇率公司审核,表明其不但对劳动合同的内容予以认可,并且已向奇率公司明确表达了订立劳动合同的意愿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双方对上述三份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关于维赛特公司是否需要支付何某某经济补偿金。维赛特公司上诉称,其已足额支付了何某某工资,并不存在拖欠劳动报酬的事实,故无需支付何某某经济补偿金。首先,关于维赛特公司是否存在拖欠何某某劳动报酬一节,本院认为,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虽为福利性质,但双方之间就维赛特公司应否支付何某某工资差额及拖欠提成已经另案诉讼并经法院作出判决,前述判决已经生效。而维赛特公司亦认可其本月发放上月提成,维赛特公司未及时支付提成一节已由生效判决确认。维赛特公司现又提出异议,本院不予采纳。劳动法上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国家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与被告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该通知确立了认定劳动关系的三个实质标准,可归纳为主体适格、人格从属、业务从属。本案中,在人格从属方面,原告未举证证明原、被告约定过工资标准,其所提交的银行流水,只有2018年7月20日汇入的一个月的款项标注为“6月份工资”,缺乏连贯性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上述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原、被告的劳动关系于2015年4月10解除,原告于2016年4月8日申请仲裁,故其要求被告支付加班工资的请求未超过仲裁时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的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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