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所起作用较小,主观恶性较低,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积极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犯罪情节较轻,到案后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综合上述情节,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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