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且已赔偿被害单位并取得谅解,犯罪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24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且已赔偿被害单位并取得谅解,犯罪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24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且已赔偿被害单位并取得谅解,犯罪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24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且案发前已归还全部挪用款项,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获得被害单位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或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1月16日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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