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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吴某某、张某某与赵某1、赵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法定继承纠纷。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一、544,320.00元动迁款是否属于遗产范围;二、珠海香洲区梅华西路889号御景国际花园1幢1单元1601、2602号房产是否应予继承,房屋价值如何确定。2009年5月15日被拆迁人为赵某1的动迁补偿款544,320.00元被赵某1领取,二上诉人要求将该笔款项作为遗产分割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但二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此款至2012年11月10日张玉珍死亡时还存在,故一审未将此款列入继承范围并无不当。二上诉人庭审中提出市政公司的两笔拆迁款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某1领取,应作为遗产继承。该两笔拆迁款因系公司名下资产,未经公司清算,一审未予处理并无不当。张玉珍名下位于珠海市梅华西路889号御景国际花园1幢1单元1601号、2602号商品房,于2009年12月14日购买,两户房屋均为银行按揭购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对于房屋价值存在争议,各方均不申请价值鉴定,无法确定房屋价值,且两户房屋现在银行有按揭贷款尚未还清,存在他项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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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与包头市隆某某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陈某、武某、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交付被告陈某的90万元和交付给被告包头隆某某达公司财务陈耀的2万元的性质。被告陈某和被告包头隆某某达公司收取原告资金共计92万元,虽然并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相应的增资扩股手续,也未经工商登记变更原告为包头隆某某达公司的股东,但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结合相关证据,原告曾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和经营管理,原告与被告包头隆某某达公司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所提出的事实依据和主张,故原告要求被告包头隆某某达公司返还借款92万元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徐某要求被告包头市隆某某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归还借款92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二、驳回原告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00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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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国胜与赵欣慰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对原告曾于2012年9月30日汇款300000元给被告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辩称其收取原告上述汇款是因原告曾于当月向其借了相同数额的借款,该款属于原告的还款,但被告的抗辩被原告否认。被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仅提交了证人齐某、赵某的证言证明其主张,而赵某因借款纠纷与原告存在利害关系(二人存在借款纠纷)且其在本案中的证言与其在另一案件中的陈述存在冲突(其在(2014)普民一(民)初字5943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表示不认识赵欣慰,而其在原告向赵欣慰汇款前接收过赵欣慰的汇款)、齐某所作证言与一般交易习惯不附(以现金方式交付巨额借款),故应认定被告的抗辩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既然证人赵某否认原告汇给被告的争议款项是原告按其授意汇给被告的,被告亦否认该款既是原告用以偿还其借证人赵某的款项,而被告未充分举证证明此前原、被告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的证据,故应认定被告收取原告的300000元汇款没有合法依据,且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使原告受到经济损失,被告应及时返还原告汇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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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静某维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范某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有原、被告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个人信用贷款借款借据等予以佐证,故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被告借款后,理应按约还款,然被告仅归还了部分钱款,尚欠借款本金33333.34元,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33333.34元,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原、被告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原告自愿调整为要求被告按照年利率24%支付借款期间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其计算方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律师费,根据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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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华与中润鼎利(上海)金融信息服务中心、国泰富融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现未有证据证明三被上诉人经过有关部门批准,获得了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的资质。如果上诉人所称属实,则被上诉人涉嫌超越经营范围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且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即“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本案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  上诉人认为,其要求被上诉人上海和平影视企业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诉请应当被一审法院受理。对此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上海和平影视企业公司是被上诉人中润鼎利(上海)金融信息服务中心的唯一股东,其曾经的全资子公司可能是涉案资金的去向标的,因此其存在参与非法集资犯罪的嫌疑,应当一并移送公安处理。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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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与金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罗某某与金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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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邵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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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与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承诺书》,原告亦交付款项,双方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辩称其出具的《借条》及《承诺书》系被逼迫,但无相应证据,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另辩称除1.6万元之外系恋爱花销,但该辩称与其出具的《承诺书》内容不符,本院亦不予采信。故被告应履行款项的剩余还款义务,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的诉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在《借条》中对利息有明确约定,现原告主张利息,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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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保与上海谷某酒店有限公司、聂会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涉案租赁合同约定,谷某酒店对原告负有三个主要的合同义务,即体现在合同的第一条、第六条及第八条。就第一条约定,谷某酒店应将涉案房屋出租给王文保使用。从实际履行情况及各方庭审陈述来看,王文保系通过转租赚取差价并已收取实际使用人至2019年2月的租金,故就该条义务,谷某酒店已履行完毕。就第六条约定“甲方建议乙方将该地方继续租赁给陈某某和郭某某用于游戏厅的经营和使用,并担保陈某某和郭某某能按时交纳房租,如发生拖欠、拒缴将由甲方负责交纳”内容来看,被告谷某酒店仅担保陈某某和郭某某,甚至是程某、林某某在经营使用涉案房屋期间支付租金之义务,至于此后的受让人叶训彬租金支付情况,未在被告谷某酒店的担保范围内。就第八条约定“本合同签订后甲方承诺乙方6年的净利润在200万元以上,如利润达不到200万元,不够的部分由甲方补交给乙方”内容,本院认为,谷某酒店承诺原告6年的净利润在200万元以上,现6年期限尚未届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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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张某某与孙某某存在合作建立及经营公司的事实,现张某某主张其向孙某某转账的钱款系借款性质,孙某某予以否认,张某某应举证证明就本案系争钱款双方存在借贷合意,然张某某就此举证不能,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张某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认同。   综上所述,张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110元,由上诉人张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官助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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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某与谈卫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聂某与谈卫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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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王某娴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原告杨某某作为保证人承担责任后现向债务人王某娴追偿款项,于法有据,本院可予支持。被告王某娴称该笔债务系受案外人李某某胁迫产生,但未提供可推翻生效判决的依据,故该项抗辩本院不予采纳。被告王某娴作为(2011)扬广民初字第138号案件中借款的实际债务人本应按期归还借款,然因其一直怠于归还,致使担保人即本案原告杨某某最终被法院执行了298,648.98元,对此原告并未恶意扩大损失,可就其已承担的超出借款本金的损失向被告进行追偿。被告王某娴另提出,根据2017年3月14日的“字据”中的表述,可以确认原告在已支付298,648.98元的前提下仅向被告追索18.3万元债务,故不得再以被执行的款项金额提出主张,但结合“字据”的上下文意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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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某与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民间借贷关系须同时具备借款合意与款项交付两个法律要件。本案中,原告仅提供了其向被告转账之证明,未能就双方存在借款之合意、其曾就借款有过催讨提供充分之证据予以证明。现原告仅凭双方之间的转账记录来主张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对此,本院难以认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姚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51元,减半收取计725.50元,由原告姚某某负担(已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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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与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沈某与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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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某与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付某某与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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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金某华星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金某华暮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珠海中睿昭阳股权投资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珠海中睿公司与金某华置业公司、金某华星沙公司、金某华暮云公司签订的《还款协议》中,明确约定金某华星沙公司、金某华暮云公司同意代金某华置业公司偿还其所欠珠海中睿公司债务中的133,797,680元,并约定了还款期限及相应的违约责任。上述协议系各方当事人自愿签署且内容未违反法律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恪守。现珠海中睿公司根据《还款协议》的约定要求金某华星沙公司、金某华暮云公司履行剩余的代偿金额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无不当。金某华星沙公司、金某华暮云公司上诉辩称的理由在一审时已经提出,原审法院均予以分析,本院不再赘述。现金某华星沙公司认为珠海中睿公司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但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本院对此难以采信,其主张涉案协议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虽然金某华暮云公司认为其与金某华星沙公司之间不存在借款事实以及其法定代表人刘毛利签订《还款协议》是越权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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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与徐某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供的借条由被告出具,并签字确认,故本院对原、被告之间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予以确认,被告理应按照收条上记载的金额归还原告借款。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根据借条,原、被告约定为月息3分,现原告自愿调整为按照年24%计算,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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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铁城与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唐铁城与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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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张孙某与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被告承诺支付利息和经双方合意将其他钱款转化为借款,均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被告向原告借款1,65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未按约归还借款,依法应承担归还责任,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主张予以支持;至于被告已支付1,600,000元的钱款的抗辩意见,因无相关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主张逾期利息的诉请,因其提交的借条约定借款归还日期,故按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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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凤某某倍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由《借款额合同》及转账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理应承担还款责任,然被告未按约归还借款,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按约支付利息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的诉请,符合双方约定,且律师费金额不违反相关收费标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提供的证据和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质证、辩驳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自行承担。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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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某某与邬峥峥、韩德忞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一)关于原告是否有权请求代位析产系争房屋。  原告的债权已经生效判决书确认,且经过执行程序,但因被执行人韩云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原告已经用尽了其他权利救济途径。现原告认为被执行人韩云对于妻子邬峥峥、儿子韩德忞名下的系争房屋拥有共有产权份额,要求析出韩云部分的产权作为执行财产,此情形属于物权法规定的“重大理由需要分割”共同共有物的情形,且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有关代位析产规定作依据。故本院认为原告有权请求代位析产系争房屋。  (二)关于各被告对系争房屋的产权份额。  本案系争房屋系在韩云与邬峥峥婚后购买,且购买房屋时韩云与邬峥峥共同生活,故登记在邬峥峥名下份额中的一半应属于韩云所有。目前系争房屋登记为邬峥峥和韩德忞两人名下,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视为在购买系争房屋时,韩云、邬峥峥均同意所购房屋的一半份额归韩德忞所有。系争房屋的购买时间早于原告与韩云债务发生的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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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与高红星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分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签订后,被告也作为中科分公司的负责人管理中科分公司,并承接了一系列的工程项目,双方实际存在承包关系。原告和被告在审理中也一致确认合同期限届满后,双方仍按照《分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继续履行。原告现依据被告未按约缴纳管理费主张解除《分公司承包经营合同》,对此,本院认为,被告亦认可其未能缴纳原告诉请中主张的几个项目的管理费,但不同意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由于《分公司承包经营合同》已经约定了在被告未能缴纳管理费的情况下,原告有权解除合同,现被告也认可未缴纳管理费,故约定解除的条件成就,原告的主张有合同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分公司承包经营合同》。  对于原告主张的管理费,第一项管理费为上海宝山项目项下的管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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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正坤与上海沈某液化气有限公司、徐经建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徐正坤与上海沈某液化气有限公司、徐经建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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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某某与上海御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御贺投资中心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现被上诉人上海御贺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被上诉人上海御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廖翌芳已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故一审法院以本案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为由裁定驳回荣某某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上诉人荣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张  聪书记员:朱颖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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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某某与顾某、乔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一审法院以顾某向乔某某实际借款数额认定为本案借款本金,本院认为并无不妥。乔某某、乔海峰认为各自向顾某归还的钱款均为本案系争借款之本金,且乔某某认为双方未约定利息,故逾期利息应按6%年利率计息,本院认为根据一审法院所查明的借款本金数额对应乔某某向顾某出具的借条本金数额,差额巨大,且乔某某亦认为并未收到借条所载本金数额,显然差额为双方约定之利息,考虑到法律对民间借贷当事人对利息约定的限定规定,一审法院按24%年利率确定利息比例,本院予以认同。因乔某某、乔海峰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向顾某归还的钱款系归还本金,且顾某对此并未认可,故按先息后本的还款原则,一审法院所确定的本金数额,本院认为亦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依据,本院难以采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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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静某维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袁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有原、被告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个人信用贷款借款借据等予以佐证,故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被告借款后,理应按约还款,然被告仅归还了部分钱款,尚欠借款本金29166.67元,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9166.67元,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原、被告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原告自愿调整为要求被告按照年利率24%支付借款期间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其计算方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律师费,根据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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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江苏广利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李某某与江苏广利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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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某某与顾某某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在分配方案出来前,第三人上海元通生物医药有限公司未进入破产程序,本院按执行分配方案执行于法无悖。对于证据6,本院认为,法律无规定必须在查封金额范围内执行,本案从查封到执行时间跨度大,利息计算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是否续封于本案无关。  被告顾某某、第三人上海元通生物医药有限公司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月9日,本院立案受理原告诸某某与被告上海元通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审理后于2017年3月20日作出(2017)沪0120民初1762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被告上海元通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7日前归还原告诸某某借款540万元,并支付利息528万元。案件受理费85,880元,减半收取计42,9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7,940元,由被告上海元通生物医药有限公司负担(该款被告于2017年3月27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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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上诉人与尹启龙共同作为乙方在2008年11月20日的委托理财担保协议上签字,约定被上诉人王某某与张某某、尹启龙之间为放贷关系,王某某分批投入人民币用于张某某、尹启龙介绍客户,就房屋抵押的借款人向王某某借用资金。根据被上诉人王某某在一审中提供的张某某出具的收条及他项权利登记等证据,可以印证双方之间确属委托理财担保协议所约定的放贷关系。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张某某应当根据协议约定,与尹启龙共同向王某某承担还款责任,并无不当。张某某上诉称其与王某某间的协议已经解除,王某某于2012年6月17日与尹启龙另行签订了新的协议,但张某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按照协议约定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王某某解除了协议,故对于张某某的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采信。而且,根据张某某委托尹启龙对于2008年至2012年期间向房地产开发商出借的钱款进行催收,并由尹启龙于2014年向法院提起诉讼等事实,可认定张某某与尹启龙在房地产放贷业务中的合作关系始终存在,而王某某出借钱款的事由与张某某与尹启龙的合作业务存在一致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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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某某与朱铁军、史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本案中,原告提供了两份借条,2013年1月1日借条的金额为人民币80万元,借款人为被告朱铁军,于2013年12月31日归还;2013年7月20日借条的金额为人民币90万元,借款人为被告朱铁军和史某,计划伍年后归还。鉴于2013年1月1日借条确定的还款时间早于2013年7月20日的借条,且2015年2月至2015年12月期间,被告朱铁军向方某某分十六次每次转账了人民币5万元,共计人民币80万元,故确认被告朱铁军已经归还了人民币80万元的借款。被告朱铁军认为其转账给方某某的人民币80万元是归还人民币90万元借款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朱铁军抗辩2009年4、5、6月各开立本票人民币10万元,共计人民币30万元是归还原告方某某的借款的,因被告朱铁军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上述本票由方某某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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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与孟某某、顾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产权抵保协议》对原、被告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二、原、被告通过买卖方式变更登记涉案房屋产权的法律性质如何认定;三、两被告在涉案房屋内居住是否有相应依据。  关于争议焦点一,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基于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当事人曾书写《承诺书》及《产权抵保协议》。虽然落款处均无签署日期,但从载明事项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可以反映,《产权抵保协议》形成于《承诺书》之后。原告认为,该份协议存在涉案房屋地址错误、借款人前后矛盾等瑕疵,故不予认可。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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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陶政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陶政以借贷债权人身份诉请要求李某某归还借款并按年利率24%偿还借款利息及逾期利息,基于借据、经公证的借款合同、银行转帐凭证等在案证据,结合李某某原审庭审中愿意还款237,000元之意思表示,原审经综合审查后认定双方之间就237,000元借贷合意的成立和借款资金的交付完成,陶政主张李某某按年利率24%偿还借款利息及逾期利息亦符合法律之规定,并据此作出一审判决,经核,与法不悖,并无不当。李某某以陶政串通案外人孙某等制造套路贷,恶意出售李某某名下四平路房屋,且孙某已代上诉人还清借款为由上诉主张其不应承担本案还款之责,但在二审中未能提供新的事实及新的证据可予直接有效地佐证自己的观点,亦无其他合理有据的事由可予全面否定陶政的二审陈述意见,也有悖于李某某在一审庭审中自愿还款之自认表示,故李某某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采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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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某能与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有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等在案佐证,且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审查了原告出借款项的原因、交付方式及来源,未发现有与生活常理明显相悖之处,故本院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90,000元及支付借款利息的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认为其实际向原告借款系40,000元并非100,000元以及其于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期间每月归还原告现金10,000元共计60,000元,原告对此均不予确认,但被告对其主张并未提供任何依据予以佐证,本院对此难予采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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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志萍与张旸、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旸和陈某某原系夫妻关系,系争三张借条落款日期均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旸确认收到了借款600,000元,而陈某某表示没有收到400,000元借条的借款,对于其中两张100,000元的借条也不知情,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两张100,000元借条所涉借款是张旸的个人债务还是张旸和陈某某的共同债务;2.400,000元借条的借款是否交付,陈某某是否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对于争议焦点1,虽然系争两张100,000元的借条落款日期在张旸和陈某某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是该两张借条上只有张旸的署名,没有陈某某的署名,而两张借条合计200,000元的借款金额超过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现无证据证明该200,000元用于张旸和陈某某的共同生活,也无证据证明陈某某对该两笔的借款进行了追认,因此,该两笔借款为张旸的个人债务,陈某某不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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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陈某与楼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中借款合同的当事人系原告陈某与被告楼某某,郑某某并不是该合同的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故郑某某作为本案原告诉至法院依据不足,现被告楼某某表示,此案应由被告陈某住所所在地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管辖,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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郦某某与任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原、被告就被告拖欠工程款事宜进行结算后,相关工程款转化为借款的过程。被告在向原告出具借条后,仍未能依照约定期限向原告还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其归还借款并支付约定利息。双方在《工程款结算协议》中对律师费等违约责任事宜进行了约定,因被告未能履行上述协议,双方再行结算明确的借款数额,应当包含了被告未履行工程结算协议的违约责任。而在转化后的借条中双方并未对律师费的赔偿事宜作出约定,故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律师费,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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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郑某某与陈某某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在上诉人所提交的微信记录中,郑少林同意其扣除货款前,以2分息及3.8分息计算了上诉人欠款的利息,上诉人对该利息的计算当时未提出异议,现表示不认可;李杰的微信记录中并无同意在欠款中抵扣货款的意思表示。上诉人向郑少林发送了货物清单,郑少林对货款总额未提异议,并不表明郑少林已经认可了该货款总额。因此在诉讼前对于购销货物总金额以及债务抵销,上诉人与郑少林、李杰并没有达成合意。郑少林在审理中确认其收到大约价值110万元的货物,此后该意见李杰表示不同意,且这是债权已经转让后的意思表示。曹某某、郑某某要求将郑少林、李杰欠其的货款在欠款中扣除,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尚未进行结算,应当另行处理,该意见并无不当,可以维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曹某某、郑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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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静某维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牛明明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有原、被告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个人信用贷款借款借据等予以佐证,故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被告借款后,理应按约还款,然被告仅归还了部分钱款,尚欠借款本金39666.66元,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39666.66元,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原、被告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原告自愿调整为要求被告按照年利率24%支付借款期间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其计算方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律师费,根据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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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与上海仕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平县弘某矿业有限公司等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五份《协议书》的约定,俞文仪与仕融公司、弘某公司签订的五份《服务协议》自2016年8月13日,即五份《协议书》签订和生效之日起解除,并由黄某某代仕融公司、弘某公司及海盐隆茂标准件有限公司向俞文仪履行支付本金及利息的义务。同时,由于黄某某并未按约履行前述义务,故还须按照《协议书》的约定向俞文仪支付相应违约金。俞文仪的诉请主张要求黄某某按年利率9%支付利息,并要求黄某某支付违约金45,000元(即按照《协议书》约定违约金以本金的10%计算),因该五份《协议书》项下的利息给付期间(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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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某某与桂某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桂某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莫某某与桂某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桂某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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庾某某与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公民之间的合法借贷关系应依法保护。本案中,原告庾某某为证明被告钱某某向其借款的事实,不仅提供了被告出具的数份借条,亦提交了相关银行的取款凭证,并当庭陈述了借款经过,故原、被告借款事实客观存在,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然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未归还借款,显属违约,理应承担归还借款的民事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36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另,被告钱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自愿放弃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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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某某与徐某某、万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司某某通过他人介绍认识徐某某,并将钱款出借给徐某某,徐某某将收到的钱款全部转给万某某。万某某收到钱款后下落不明,其行为涉嫌犯罪,且司肃涛的行为是否涉及犯罪,徐某某是否与万某某共同骗取借款,均须由公安机关侦查查明,因此,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若涉案当事人的行为均不构成犯罪,上诉人仍可重新提起民事诉讼。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法官助理  范庆韵 审判员:武之歌书记员:王冬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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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策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江苏亚某某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未发现案件存在经济犯罪嫌疑。关于本案借款事实,两被告与上海银来公司签订的纸质版《借款合同》、《建议收费及还款计划表》系两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虽纸质版《借款合同》甲方处缺失,但两被告将留有空白内容的合同交于合同相对方的,应视为对合同内容的无限授权,该份合同内容已明确亚某某公司的借款基本信息,包括借款金额、借款利率、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及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并明确亚某某公司同意通过签订电子合同的方式形成借款交易,《建议收费及还款计划表》对上述借款期内利息进一步划分为利息和平台服务费,并明确了还款期数与每期还款金额。此外,亚某某公司作为授权单位签署有《君子签企业签约服务授权书》,申请在易保全公司运营并维护的电子合同签约中心开通并使用企业签约保全服务,并授权被授权人刘某某以及被授权单位上海银来公司在签约中心进行签约操作。此后,亚某某公司与5名原出借人、上海银来公司签订电子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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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红楼与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且该借贷关系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被告向原告借款后,理应及时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并按约支付相应利息。现被告拖欠借款不还,显属违约,应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偿付利息并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以45,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自2017年12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的诉请,实际包括了借款期限内的利息以及逾期利息,符合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的约定,且于法无悖,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律师代理费的诉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法律后果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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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本案被告向原告借款,原告给付资金,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因被告未按约全额还款,现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本金7,000元,并要求给付逾期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偿还原告李某借款本金7,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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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与上海陈某包装技术有限公司、陈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主张事实,本院予以认定。原告与被告陈某某间成立合法、有效的借贷合同关系,被告陈某某未按期归还借款,原告要求被告陈某某归还借款及支付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袁红霞自愿为被告陈某某借款提供了担保,现原告要求被告袁红霞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亦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沈某某借款人民币135000元;  二、被告陈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沈某某利息(以12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基础贷款利率,自2018年4月10日起计息至清偿之日止);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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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江苏广利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王某某与江苏广利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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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与许某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基于讼争各方的举证结果及相关庭审自认陈述,原审经综合审查判断后认定系争的《借款协议书》兼具合意性和合法性,原审据此判决债务人陆某及担保人王某承担本案相应的民事责任,经核,与法不悖,并无不当,原审判决就上述争议焦点问题所作说理详尽有据,本院均予认可。陆某上诉坚持原审抗辩理由,但在二审中并未提供新的事实及新的证据可予直接有效地佐证自己的主张,亦无其他合理有据的事由可予全面否定债权人许某某的二审陈述意见,故陆某的上诉主张缺乏依据,本院对此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陆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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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被告至今未能归还上述借款,显属不当,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和相关利息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的诉请,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某借款人民币500,000元;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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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与中润鼎利(上海)金融信息服务中心、国泰富融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现未有证据证明三被上诉人经过有关部门批准,获得了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的资质。如果上诉人所称属实,则被上诉人涉嫌超越经营范围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且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即“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本案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  上诉人认为,其要求被上诉人上海和平影视企业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诉请应当被一审法院受理。对此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上海和平影视企业公司是被上诉人中润鼎利(上海)金融信息服务中心的唯一股东,其曾经的全资子公司可能是涉案资金的去向标的,因此其存在参与非法集资犯罪的嫌疑,应当一并移送公安处理。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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