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的是无过错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但追偿的范围应以第三人应承担的损害责任赔偿范围为限。被告韩政委驾驶不慎导致道路外交通事故的发生,造成第三人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受伤。原告作为第三人的雇主,在按照法院生效判决承担了对雇员的赔偿责任后,有权向作为侵权人的被告韩政委进行追偿。被告韩政委向被告安某保险宿某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本次道路外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被告安某保险宿某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先行向原告支付,超出部分由被告韩政委承担。 结合原、被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本次道路外交通事故发生当时的监控录像显示的内容,被告韩政委作为营运货运车辆驾驶员,在车辆发动之前已经下车对车辆进行了查看,在确保车厢内无人和无货物后,再返回车辆驾驶室发动车辆。对于本次道路外交通事故的发生,被告韩政委虽系驾驶不慎,但其对第三人借道车厢再从车厢跳下站台的通行路径是无法预见的。第三人作为成年人,在卸货完毕且皮带机传送装置已经从货车车厢内收回的情况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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