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费某某作为**公司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串通投标行为,但鉴于其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费某某系初犯、偶犯,有悔罪表现,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综合上述情节,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浙江***园林有限责任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浙江***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应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应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手机、投标文件、开户许可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现金13万元退回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8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傅某某作为**公司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串通投标行为,但鉴于其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傅某某系初犯、偶犯,有悔罪表现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综合上述情节,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傅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集团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集团有限公司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串通投标行为,但鉴于其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系初犯、偶犯,有悔罪表现,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综合上述情节,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毅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串通投标行为,但鉴于域邦公司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域邦公司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0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条公司、企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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