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受雇冒充网贷平台拨打诈骗电话,帮助他人实施诈骗犯罪,在诈骗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现为**中学高三在校学生,上班五天,非法所得500元,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萍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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