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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诈骗案)_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诈骗案)_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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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甲存疑不起诉)_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甲存疑不起诉)_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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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存疑不起诉)_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存疑不起诉)_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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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章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章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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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甲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_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甲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_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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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存疑不起诉)_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存疑不起诉)_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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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石某某存疑不起诉)_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石某某存疑不起诉)_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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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甲存疑不起诉)_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于某甲存疑不起诉)_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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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存疑不起诉)_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存疑不起诉)_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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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诈骗案)_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诈骗案)_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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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诈骗案)_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诈骗案)_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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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_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_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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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常某某诈骗案)_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常某某诈骗案)_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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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存疑不起诉)_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存疑不起诉)_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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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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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_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_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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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互联网实施诈骗犯罪,仍为他人提供帮助,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构成诈骗罪。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韩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无前科劣迹;系从犯,且没有参与分赃。综上,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的行为虽已构成诈骗罪,但考虑到其犯罪数额相对较小,且具有上述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故本院认为本案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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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存疑不起诉)_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现有证据不能确认被不起诉人主观上认知到自己参与诈骗行为,也不能确认被不起诉人是否为诈骗行为提供实质帮助,故朱某某尚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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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汤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汤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构成诈骗罪。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汤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无前科劣迹;案发后主动向被害人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综上,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的行为虽已构成诈骗罪,但考虑到其犯罪数额相对较小,且具有上述法定、酌定的从轻情节,故本院认为本案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汤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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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诈骗案)_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现有证据不能确认被不起诉人主观上认知到自己参与诈骗行为,也不能确认被不起诉人是否为诈骗行为提供实质帮助,故陈某甲尚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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