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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4-10-07 admin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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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盗窃)_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盗窃)_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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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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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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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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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章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章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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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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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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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盗窃案)_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盗窃案)_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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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祁某某盗窃)_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祁某某盗窃)_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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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盗窃案)_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盗窃案)_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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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盗窃)_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盗窃)_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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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楼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楼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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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史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史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应适用《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不起诉人史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归案后主动退赔被害单位,并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综上,考虑到被不起诉人史某某的上述量刑情节,且其系初犯、偶犯,回归社会基本没有危害性。故本案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史某某不起诉。 本院希望被不起诉人能吸取教训,珍惜法律给予的机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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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盗窃罪。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系主动到案,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可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案发后张某某已经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张某某此前无前科劣迹,回归社会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结合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上述情节,本案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本院希望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吸取教训,把握好法律给予的宽大处理的机会,自觉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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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构成盗窃罪。考虑到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系初犯,无前科劣迹;盗窃金额相对较小,且赃物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故本院认为本案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本院希望被不起诉人能吸取教训,珍惜法律给予的改过自新机会。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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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盗窃)_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构成盗窃罪。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程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无前科劣迹;主动向被害人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综上,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的行为虽已构成盗窃罪,但考虑到其犯罪数额相对较小,且具有上述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故本院认为本案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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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阮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阮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构成盗窃罪。被不起诉人阮某某系初犯,犯罪数额不高,归案以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已经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综上,本案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阮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本院希望被不起诉人能吸取教训,珍惜法律给予的改过自新机会。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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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应适用《刑法》第二十五条,系自首,应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系初犯,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且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涉案物品已全部被追回,被不起诉人也已取得被害人谅解。综上,本案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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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应适用《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归案后主动退赔被害单位,并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综上,考虑到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的上述量刑情节,且其系初犯、偶犯,回归社会基本没有危害性。故本案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本院希望被不起诉人能吸取教训,珍惜法律给予的机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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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构成盗窃罪。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系初犯,归案以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赃物已被全部追回并发还被害单位,黄某甲另行退赔被害单位损失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综上,本案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本院希望被不起诉人能吸取教训,珍惜法律给予的改过自新机会。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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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姚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构成盗窃罪。本案被不起诉人姚某某主观恶性不大,且已经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在归案以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无前科劣迹。综上,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的行为虽已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上述酌定的从轻情节,故本院认为本案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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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盗窃案)_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构成盗窃罪。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甲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无前科劣迹;案发后主动退还全部违法所得并取得了谅解。综上,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的行为虽已构成盗窃罪,但考虑到其犯罪数额小,且具有上述酌定的从轻情节,故本院认为本案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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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靳某甲盗窃案)_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靳某甲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构成盗窃罪。被不起诉人靳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适用《刑法》第二十七条;被不起诉人靳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且已退出违法所得。综上,本案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靳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二Ο二Ο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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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构成盗窃罪。本案犯罪金额相对较小,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案发后失窃物品均被追回发还被害人。综上,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行为虽已构成盗窃罪,但考虑到其具有上述法定、酌定从宽处罚的情节,故本院认为本案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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