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程某甲在案发后主动拨打电话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其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的损失,有悔罪表现,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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