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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并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唐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家属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9日起至2018年2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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