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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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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交通肇事案)_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交通肇事案)_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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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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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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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交通肇事案)_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交通肇事案)_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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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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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占某某交通肇事案)_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占某某交通肇事案)_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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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裴某某交通肇事案)_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裴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裴某甲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能够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且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裴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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