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聂某某盗窃案)_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聂某某盗窃案)_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盗窃案)_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盗窃案)_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刘某某盗窃案)_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刘某某盗窃案)_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盗窃案)_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盗窃案)_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史某某盗窃案)_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史某某盗窃案)_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盗窃案)_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盗窃案)_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盗窃案)_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盗窃案)_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牛某某盗窃案)_河南省卢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牛某某盗窃案)_河南省卢某某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尚某某盗窃案)_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全额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6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_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退赔被害人损失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渑池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盗窃案)_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全额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6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6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盗窃案)_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盗窃案)_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全额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6日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