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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秦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卢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秦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卢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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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秦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卢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秦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卢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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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顾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顾某某危险驾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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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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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白某甲危险驾驶案)_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白某甲危险驾驶案)_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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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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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介某某危险驾驶案)_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介某某危险驾驶案)_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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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危险驾驶案)_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危险驾驶案)_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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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岳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岳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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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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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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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危险驾驶案)_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危险驾驶案)_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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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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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钟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钟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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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血液中酒精含量在140mg/100ml以下,符合《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轻微刑事案件适用相对不起诉指导意见》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六)项“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规定,且不具备法定从重情节的,可以作相对不起诉处理的情形。综上所述,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行为虽然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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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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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卢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卢某某人民检察院 2018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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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_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2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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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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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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