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借款人史晓波向原告曹某某借款并出具借据,被告苗应彬做为担保人在借据上签字,史晓波、被告苗应彬与原告曹某某之间已构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债务人史晓波、被告苗应彬应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因三方未约定担保责任方式,被告苗应彬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曹某某有权直接向被告苗应彬主张权利,原告曹某某要求被告苗应彬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苗应彬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进行追偿。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判决如下: 被告苗应彬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曹某某欠款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借款人史晓波向原告曹某某借款并出具借据,被告苗应彬做为担保人在借据上签字,史晓波、被告苗应彬与原告曹某某之间已构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债务人史晓波、被告苗应彬应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因三方未约定担保责任方式,被告苗应彬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曹某某有权直接向被告苗应彬主张权利,原告曹某某要求被告苗应彬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苗应彬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进行追偿。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判决如下: 被告苗应彬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曹某某欠款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借款人史晓波向原告曹某某借款并出具借据,被告苗应彬做为担保人在借据上签字,史晓波、被告苗应彬与原告曹某某之间已构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债务人史晓波、被告苗应彬应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因三方未约定担保责任方式,被告苗应彬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曹某某有权直接向被告苗应彬主张权利,原告曹某某要求被告苗应彬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苗应彬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进行追偿。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判决如下: 被告苗应彬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曹某某欠款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