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张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本案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与被害人付某某系直系亲属,且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卢某某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卢某某人民检察院 2019年5月2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协助警察处理事故,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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