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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某与张某某、高某某、东港市弘某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港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及合法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致他人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造成原告吕某某身体受伤,系其驾驶豫M6**/豫M**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与被告张某某驾驶的辽F**/辽FX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发生交通事故所致。该事故经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吕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张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本案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作为当事人承担责任的依据。陕西西安中恒法医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陕中恒司鉴所[2018]临鉴字第21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对该鉴定意见予以确认,作为本案原告吕某某计算损失的依据。被告张某某驾驶的辽F**/辽FX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港支公司同时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港支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港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范围内依据事故责任承担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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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印台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孟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第二十二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三门峡市公安局东风派出所暂住证记载的内容,平陆县洪池乡上洪村村委会《证明》的内容,灵宝市实验中学《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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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印台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孟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第二十二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三门峡市公安局东风派出所暂住证记载的内容,平陆县洪池乡上洪村村委会《证明》的内容,灵宝市实验中学《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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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印台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孟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第二十二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三门峡市公安局东风派出所暂住证记载的内容,平陆县洪池乡上洪村村委会《证明》的内容,灵宝市实验中学《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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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印台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孟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第二十二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三门峡市公安局东风派出所暂住证记载的内容,平陆县洪池乡上洪村村委会《证明》的内容,灵宝市实验中学《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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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印台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孟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第二十二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三门峡市公安局东风派出所暂住证记载的内容,平陆县洪池乡上洪村村委会《证明》的内容,灵宝市实验中学《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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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印台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孟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第二十二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三门峡市公安局东风派出所暂住证记载的内容,平陆县洪池乡上洪村村委会《证明》的内容,灵宝市实验中学《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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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印台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孟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第二十二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三门峡市公安局东风派出所暂住证记载的内容,平陆县洪池乡上洪村村委会《证明》的内容,灵宝市实验中学《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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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印台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孟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第二十二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三门峡市公安局东风派出所暂住证记载的内容,平陆县洪池乡上洪村村委会《证明》的内容,灵宝市实验中学《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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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某与段某某、三门峡远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三门峡远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本起事故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同时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在保险期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损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应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根据保险合同,参照事故责任,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被告段某某赔偿。被告三门峡远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是豫M29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被挂靠人,虽然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但仍应依相关规定与被告段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关于原告相关赔偿款项认定如下:医疗费174632.17元。原告主张尚有医疗费420元,仅提供收据一份。该收据非正是医疗费发票,也无交款人的姓名及时间等,本院不予认定。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辩称扣除20%的非医保用药,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不予支持。护理费9600元(120天×80元/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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仝某某与王某某、李永新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事故的责任承担问题,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依据法定程序做出的认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基本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本案中被告王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开封市中心支公司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提出异议,认为原告不应该坐在副驾驶位置上。本院认为,原告坐在副驾驶位置上,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应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的事实、因果关系、责任划分来确定事故各方应承担的责任,被告李永新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仝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关于原告的损失范围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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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上海则一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张增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上海则一公司、张增创、平安东莞保险公司、人保三门峡保险公司经送达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一、二、三、五,均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够证明原告的证明目的,且被告平安上海保险公司无异议,其证明效力均予以认定;证据四,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够证明原告损伤构成十级伤残的证明目的,且被告平安上海保险公司无异议,其证明效力予以认定,但司法鉴定费,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规定,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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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与梁某某、三门峡广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存在以下两个主要争议焦点,分别分析认定如下:关于宋某某的各项损失数额1.关于医疗费,宋某某主张为38970.94元,根据宋某某提交的相关医疗费票据等证据,宋某某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2.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宋某某主张每天100元,人保财险三门峡公司辩称应按照每天30-50元计算;宋某某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因宋某某在吉县人民医院、潞安集团总医院共计住院19天,故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为1900元;3.关于营养费,宋某某主张每天50元,人保财险三门峡公司辩称营养期应按照宋某某住院天数计算,每天20元,根据山西省临汾道路交通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宋某某的营养期为60天,结合其病情及治疗情况,人保财险三门峡公司对于每天20元的计算标准本院予以采纳,营养费计算为1200元;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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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耿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李某某为MPR430号小型桥车在被告中国人寿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支公司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不计免赔险,被告中国人寿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支公司向被告李某某收取了保险费并依约向被告小鹏出具保险单。二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被告李某某按合同约定向被告中国人寿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支公司缴纳保险费,在保险期内,被告李某某车辆发生事故后,被告中国人寿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支公司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在保险范围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原告耿某某要求赔偿陪护费每天100元,但未提供护理人的收入情况,其要求过高,每天按50元计算,精神抚慰金过高,按3000元计算为宜,摩托车修理费、交通费、住宿费没有提供证据不予支持。被告中国人寿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支公司辩称原告医疗费票据是复印件,是否在其他地方报销,未提供证据证实。原告耿某某的损失计算如下:医疗费11859.26元;营养费28天X30元=8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天X3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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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刘某某驾驶的晋MIG051号轻型普通货车在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率特约等,并依约缴纳了保险费,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中心支公司也出具了保单,双方保险合同成立。本次事故被告刘某某承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保险公司应在其的保险赔偿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被告赔付住院医疗费、门诊治疗费、急救、检查及外购药费共66224元,应予支持。误工费要求过高,应按每日50元计算至定残之日。护理费,根据三门峡市中心医院2017年7月9日病历医嘱记录,陪护一人,原告要求赔付二人护理费,不予支持,应按陪护一人计算,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中心支公司建议按高丹的月平均4100元工资收入计算护理费,予以采纳。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均按每日30元计算。残疾赔偿金按山西省上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计算。精神抚慰金原告要求过高部分不予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应按山西省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张某某父母均已年过75周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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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二小与翼城县亦水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翼城营销部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经核对原件对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上述两项费用,三被告虽提出异议,但根据原告冯二小的伤情,复印病历及租床为其合理必要的开支,故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认定。2、被告大地财险公司、被告人保三门峡公司均对原告冯二小的驾驶证、运输司机资格证有异议,认为此证据无法证明原告冯二小从事交通运输的职业,误工费不能以此作为赔偿标准。本院认为,此证据足以证明原告冯二小从事交通运输的职业,误工费应依据交通运输业平均工资计算,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认定。3、对于鉴定费是否属于保险公司理赔范围,本院认为,鉴定费是原告冯二小为鉴定其伤残等级及二次手术花费所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对该证据本院予以认定。4、被告大地财险公司、被告人保三门峡公司对于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有异议。本院认为,该村委会证明结合原告冯二小提供的常住人口登记卡,足以证明原告冯二小之母张小女,原告冯二小之女冯露萱、冯路尧均系原告冯二小的被扶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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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不都外力·阿扎提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赔偿后,可要求保险人在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给付保险金。两被告对案外人的医疗费、护理费和误工费数额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住院伙食补助费应按照实际天数进行计算,即675元(27天×25元/天),原告诉请的伤残赔偿金未超过法定计算标准,且被告方认可,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未提供正规交通费票据,根据马力加沙尔的就医需要,本院酌定交通费500元。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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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郭某某、郭某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原、被告双方对事故认定书无异议,故依据事故认定书,被告郭某某对原告的损害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被告郭某某驾驶被告郭某某的车辆,被告郭某某具有驾驶证,对此,被告郭某某不承担赔偿责任。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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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卫某、行云龙、杨淑云诉宁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同时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应当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按侵权人、受害人的责任予以分担,侵权人投有商业保险的,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中,原告行云龙支出医疗费4570.5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山西省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每天50元标准计算为200元(50元×4天=200元);护理费按照山西省2013年度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年平均收入27476元标准、护理人员一人计算为301.12元(27476元÷365天×4天=301.12元);残疾赔偿金根据原告的伤残等级及年龄,按照山西省2013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456元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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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与苏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冯某某因此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理应由事故责任方按责予以赔偿。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苏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冯某某不负事故责任,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苏某某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应按100%承担赔偿责任。苏某某驾驶的豫M×××××号车在太平洋三门峡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太平洋三门峡支公司作为事故车辆的承保单位,依法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对超出交强险的部分,被告苏某某按责赔偿。在冯某某的各项诉讼请求中,其主张的医疗费7140.71元,有相关病历、医疗费发票相印证,故本院予以认定。冯某某的伤残等级、经司法鉴定所鉴定,伤残等级为十级。原告主张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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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成群与张称意、郑州金大道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中的事故经渑池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毕成群无责任,被告张称意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对该事故认定书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被告张称意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三责险,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应当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64344.9元。原告诉求的鉴定费1000元由被告张称意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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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芬与王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上路行驶应确保安全。庭审中,到庭原被告对公安机关的责任认定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由被告王某某作为机动车一方按照60%比例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原告王国芬的合理损失如下:1.医疗费11894.59元(包括鉴定检查费70元,免疫球蛋白380元),2.误工费,自原告受伤之日起至原告年满60周岁之日止(2017年4月14日—6月9日,共计56天),原告主张60周岁以后的误工费,未提供证据,不予支持,原告主张按照95.73元天,未提交证据,不予支持,按照2016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收入11697元年,计算为11697元年÷365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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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陆支公司、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赵春郁的误工费、护理费是否正确。一、误工时间应如何认定。残疾赔偿金是定残后的收入损失,定残前的收入损失是误工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误工时间最长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在医嘱全休期内评残的,误工时间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在医嘱全休期满之日仍未评残的,误工时间计算至医嘱全休期满之日。本案被上诉人赵春郁住院时间为2017年2月25日,住院时间19天,出院医嘱卧床休息一年,需一人护理,2017年7月18日,三门峡明珠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赵春郁可评定为十级伤残。本案误工时间应计算为:住院之日2017年2月25日至定残之日2017年7月18日前一日共计143日,上诉人该项上诉理由成立。二、护理期应如何认定。护理期应计算至被侵权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为止,被侵权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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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河南中裕联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三门峡程某工程测绘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受被告汤国涛雇佣前往测绘现场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伤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之规定,原告王某某可以选择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请求赔偿,也可选择向雇主申请赔偿。原告王某某选择以雇佣关系提起本案诉讼,则原告王某某的雇主即被告汤国涛应负赔偿责任。原告王某某的伤害虽然是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但该事故发生在原告王某某前往被告汤国涛的测绘现场途中,和被告汤国涛的生产经营活动有关。被告河南中裕联创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卢氏国土资源局签订的合同约定的调查内容,需要具备乙级测绘资质的被告河南中裕联创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自行完成,不得转包。被告河南中裕联创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将该调查内容转包给具备丁级测绘资质的被告三门峡程某测绘有限公司,被告三门峡程某测绘有限公司将合同约定的调查内容再次转包给不具备资质的被告张帆以及被告张帆又将合同内容再次转包给被告汤国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的“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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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康睿与水波、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侵犯公民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公安交警部门对本次事故做出的责任认定书客观公正,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水波作为实际侵权人,应当对其因交通违法行为给原告李康睿造成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被告水波驾驶的豫A×××××号车辆在被告人寿财险郑州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被告人寿财险郑州支公司应依法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关于赔偿项目及数额,本院确认如下:1、医疗费:17288.27元。2、误工费: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劳动报酬的减少,其误工费主张应予支持;结合原告提交的营业执照、工资表及公司出具的证明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真实的收入减损情况,故对其误工费的计算,应参照2016年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7233元/年的标准计算。结合原告住院天数及出院医嘱,以及原告伤残等级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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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某某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陈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兰某某居住地土地被征收,属于失地农民,有相关证据足以证明,根据法律规定,应当比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相关损失。根据相关证据可以确认兰某某被抚养人数,一审判决据此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一审判决按照本地区服务行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护理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大地财保运城中心支公司提出医疗费的赔付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应当扣除非医保范围费用,因该条款属于保险合同约定,对第三人不具备法律效力,其也不能提出非医保范围费用相关证据,故本院对此不予支持。综上,大地财保运城中心支公司提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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