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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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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所起的作用不大,具有坦白情节,主动退出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退出的违法所得由三门县公安局依法没收,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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