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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洪某甲诈骗案)_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因其犯罪情节轻微,已向被害人全额退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扣押的手机依法返还给被不起诉人。 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