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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傅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傅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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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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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柯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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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三门县某某再生物资回收股份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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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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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项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项某某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案税额人民币4318206.13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其在审查起诉阶段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项某某不起诉。 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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