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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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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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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工具电鱼机非法捕捞野生河鱼,破坏环境资源,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真诚悔罪,又无犯罪前科,是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公安机关如认为本决定有错误,可以向本院提出复议。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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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韦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韦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捕捞水产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但被不起诉人韦某某捕捞的水产品数量较少、捕捞的鱼类已经进行放生,社会危害性较小;无犯罪前科、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依法可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可不予定罪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公安机关如认为本决定有错误,可申请复议。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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