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吴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鉴于其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配合调查,有悔罪表现,且认罪认罚,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或者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 公安机关如认为本决定有错误,可以向本院提出复议。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韦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依据《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人民检察院、贵州省公安厅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案件的会议纪要》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韦兴池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申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使,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但鉴于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后果不严重,且案发后,主动坦白交待犯罪事实,并且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公安机关如认为本决定有错误,可以向本院提出复议。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二O二0年六月四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韦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使,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后果不严重,且案发后,主动坦白交待犯罪事实,并且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真诚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公安机关如认为本决定有错误,可以向本院提出复议。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但其有有效的摩托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行驶距离较短,没有发生严重后果,血样酒精含量较低,没有犯罪前科,认罪认罚,依法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可不予定罪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公安机关如认为本决定有错误,可申请复议。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二O二O年四月二十二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距离较短,社会危害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没有提起公诉的必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或者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 公安机关如认为本决定有错误,可以向本院提出复议。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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