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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蒙某甲盗窃案)_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蒙某甲盗窃案)_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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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韦某某盗窃案)_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韦某某盗窃案)_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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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盗窃案)_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乙视国家法律,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但被不起诉人李某乙犯罪前科、盗窃财物已全部发还给被害人、盗窃数额较大,可酌情从轻处罚;到案后真诚悔罪、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依法可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可不予定罪处罚。根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公安机关如认为本决定有错误,可以向本院提出复议。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二O二O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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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蒙某乙盗窃案)_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蒙某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但其在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书面谅解,真诚悔罪,且犯罪情节轻微,又是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蒙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三都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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