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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石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三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初犯、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或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三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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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未办理占用农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挖山修路,占用林地面积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且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案发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积极采取补植复绿措施,恢复生态,犯罪主观恶意不大,且愿意认罪认罚,具有从轻、减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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