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三穗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三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三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