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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三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姜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三穗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