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从轻、从宽处理的情节,不需要判处刑法,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三穗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三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三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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