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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三河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自2010年5月4日起未在被上诉人处工作,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被上诉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据此,本院认为双方劳动关系于2010年5月4日实际解除,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2010年5月4日之后的工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主张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本院不予处理。上诉人主张的加班费、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等诉讼请求,未经仲裁裁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之规定,上诉人应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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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河市燕郊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董春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本案中,三河市燕郊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车队管理制度》经过公示或已明确告知被上诉人,亦没有证据证实被上诉人存在公司警告通报和开除通报中陈述的违纪行为,不能证明其作出对被上诉人处分的合法性。故对三河市燕郊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三河市燕郊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三河市燕郊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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