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北京金成亚信商贸有限公司、郭某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北京金成亚信商贸有限公司与李亚军之间是否存在挂靠关系,应根据在案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综合认定。一审中李亚军向法庭提交了预付购车款证明、车辆借用协议及北京金成亚信商贸有限公司为其出具的预留费用明细表照片。双方对事发时李亚军所驾车辆的登记所有人为北京金成亚信商贸有限公司,实际车主系李亚军丈夫孙宏志,孙宏志系从北京金成亚信商贸有限公司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的该车辆,孙宏志仅支付了首付款,在车款付清前北京金成亚信商贸有限公司保留车辆所有权,北京金成亚信商贸有限公司与孙宏志签订了车辆借用协议的事实没有异议,本院对此事实予以确定。北京金成亚信商贸有限公司认为上述事实和借用协议,可以证实北京金成亚信商贸有限公司与孙宏志之间系单纯的买卖关系和借用关系。李亚军主张其事发时所驾车辆的登记所有人为北京金成亚信商贸有限公司,其在公司的安排下拉运货物,公司结账后为其预留基本开销包括油费、高速费、生活费,剩余钱冲抵所欠车款,虽然签订了车辆借用协议,但实际为挂靠关系。对此本院作如下评判:李亚军提供的由北京金成亚信商贸有限公司为孙宏志开据的收据中明确记载北京金成亚信商贸有限公司向孙宏志收取的费用中包含管理费。李亚军提供照片打印件,该照片打印件显示有6、7月份大配车流水明细表,包含油费、高速费 ...

阅读更多...

张某某与张某、尹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本案事故是上诉人驾驶机动车与被上诉人驾驶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经三河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某负主要责任,张某某负次要责任,且上诉人在三河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后没有申请复核。原审判决根据当事人陈述、交警责任认定等证据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责任合法有据。上诉人主张原审判决责任比例划分不当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医疗费、误工费有医疗机构的医嘱和票据证明及误工损失的相应证明,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被上诉人有故意扩大开支的事实,原审认定医疗费、误工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医疗费扩大开支、误工费证据不足的理由亦不能成立。被上诉人提供证据证明其居住在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福成三期14号楼3单元1002室 ...

阅读更多...
Top